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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地香江: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8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4-045债券简称:城地转债 债券代码:113596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1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现将涉及《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结合公司情况增加关于授权董事会通过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到因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完成了授予登记,且存在期间的可转债转股情形,公司将根据2024年一季度末(即2024年3月31日)的总股本相应调整注册资本。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同时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为提高流程效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075.8066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442.4584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5,075.8066万股,均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6,442.4584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以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联席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联席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根据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的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基本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的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基本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以现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 2、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 公司该年度合并报表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三)股票分红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余额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司营收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以现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 2、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 公司该年度合并报表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三)股票分红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在编制年度报告时,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等因素,编制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管理层编制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可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方能做出决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拟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决议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余额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在编制年度报告时,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等因素,编制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管理层编制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可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方能做出决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拟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决议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七十六条 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临时第一百七十六条 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临时
调整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由董事会拟定方案,股东大会通过。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分配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调整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由董事会拟定方案,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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