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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光线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通光线缆
保荐代表人姓名:任梦飞联系电话:021-20262207
保荐代表人姓名:郭丽华联系电话:0571-8578376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根据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光线缆”)《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苏通光海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光海洋”)向公司参股公司江苏海通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达”)借款650万元,海通达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相应提供借款,借款发生前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分别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对上述决议进行了披露。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通光线缆于2023年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涉及金额650万元。项目组于2023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期间,就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对通光线缆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 项目组对公司提出整改重点关注事项,提请公司加强对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及规范运作等方面的合规意识,杜绝出现任何形式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1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通光线缆全资子公司江苏通光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光信息”)于2023年9月13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06民终1758号。 法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斯德雷特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德雷特”)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通光信息同意斯德雷特撤回起诉。通光信息同时申请撤回反诉,斯德雷特同意通光信息撤回反诉。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上述裁定为终审裁定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12月19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资金占用专项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保荐人在获悉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后第一时
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除公司向海通达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披露外,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间对发行人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并提示发行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苏通光海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参股公司江苏海通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借款650万元,海通达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相应提供借款,借款发生前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除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外,未发现公司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保荐人在获悉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后第一时间对发行人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并督促发行人有效执行其内部控制制度。
3.“三会”运作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经核查,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存放于浙商银行海门支行的金额为10,000万元的定期存款其理财到期日为2024年9月4日,为超过了2023年8月28日董事会决议起12个月的情况,该笔定期存款可以在2024年8月28日前提前赎回。除此之外,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保荐人已提示公司充分关注该笔理财的后续动态,在董事会授权期限内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处理。
6.关联交易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7.对外担保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公司本年度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就公司收购四川通光光纤有限公司事项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资产购买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经核查,除向海通达提供650万元财务资助事项,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参见本报告“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公司经营及业绩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募集资金使用银行流水、台账、大额支付抽凭、财务科目明细表及相关审计底稿等等资料。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的承诺不适用
2.关于资金占用的承诺不适用
3.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4. 关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承诺不适用
5.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不适用
6.关于填补回报措辞的承诺不适用
7.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息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
务;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应全面梳理相关应收款项收回涉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焦延

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焦延延在履行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任梦飞郭丽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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