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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7

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98 号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高烈、申强、赵中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你公司在2019年以前存在未及时结算代采原材料港耗、途耗情况,导致当期相关报表科目金额披露不准确;同时还存在采购业务缺乏独立性和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问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2条、第2.1.5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高烈、时任总经理申强、时任财务总监赵中华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4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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