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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科技: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8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 7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 7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 7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10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10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4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5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5

二、对天马科技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5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6

四、对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7

五、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7

六、对本激励计划对天马科技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 18

七、对天马科技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8

八、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18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9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0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21

一、备查文件目录 ...... 21

二、备查文件地点 ...... 21

第一章 声 明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天马科技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天马科技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天马科技提供,天马科技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天马科技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天马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天马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级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权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等待期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的安排,行使股票期权购买公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天马科技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92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5,666.8856万股的2.01%。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

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行权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其需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行权其股票期权。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14.96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14.96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4.96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4.19元。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2、2024年鳗鱼出池量不低于15,000吨。
第二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2、2025年鳗鱼出池量不低于20,000吨。
第三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2、2026年鳗鱼出池量不低于30,000吨。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鳗鱼出池量”指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鳗鱼出池量。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E、”“F”六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如下所示: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ABCDEF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100%80%60%40%2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天马科技是国家级大型现代渔牧集团化企业,致力于打造美好生活的世界级人类健康食品供应商,全面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业务涵盖健康食品、安全饲料、智慧养殖、优质种源及国际贸易等现代渔牧全产业链,在全球拥有分子公司百余家,系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行业特点等影响因素,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为目标,选取核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或鳗鱼出池量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其中,营业收入增长率能够反映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规模成长的有效指标;鳗鱼出池量能够真实反映公司鳗鱼养殖业务的经营状况和鳗鱼全产业链战略实施成果,能综合反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公司属于“C13农副食品加工业”。据统计,2017年~2023年农副食品加工行业平均营业收入的年均复合增长率约12.31%。剔除近年畜牧板块外延式增长因素,公司2017年~2023年营业收入的年均复合增长率约13.78%。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历史业绩和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将营业收入目标值的年增长率设置为不低于15%,在当前国际宏观经济形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兼顾了业绩考核指标的挑战性和可实现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公司当前稳步推进鳗鱼一二三产业链融合发展,坚定世界级全产业链食品供

应链平台建设,形成以“鳗鱼产业为中心,四大战略性板块”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在福建、江西、湖北、广东、广西等多个省份的鳗鱼产业建设布局已初步到位。综合考虑公司当前养殖基地建设和现有存塘数量及规格情况,公司2024年~2026年鳗鱼出池量目标值分别设置为不低于15,000吨、20,000吨、30,000吨,大幅高于公司2022年~2023年的年均出鱼量4,781.16吨。公司具体的出鱼计划和出鱼节奏也会根据生产、市场价格、存池规格等情况综合确定。公司设定的鳗鱼出池量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未来,公司鳗鲡生态智慧养殖业务受益于较高市场景气度,叠加公司养殖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推进和产能的有效释放,有望持续为公司带来稳定的利润贡献。

因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绩效情况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可行权比例。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行权条件、行权价格;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行权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天马科技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天马科技聘请的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认为:

1.天马科技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2.《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3.本激励计划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已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程序;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天马科技已确认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天马科技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7.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

因此,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二)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行权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天马科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天马科技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五)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对本激励计划对天马科技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级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重要作用。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起来。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产生正面影响。

七、对天马科技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天马科技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八、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权价格、行权条件、行权安排等要素均遵循《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只有当天马科技的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

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额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天马科技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1、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不得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天马科技采用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或鳗鱼出池量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4、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的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考核了公司的整体业绩,又评估了激励对象工作业绩。

(二)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天马科技董事会为配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考核期间与次数、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设置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天马科技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系和

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请投资者以天马科技公告的原文为准。

(二)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天马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1、《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3、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4、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5、《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6、《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7、《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

联系电话:0591-85628333

传真号码:0591-85628333

联系人:戴文增、李佳君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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