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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华特: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8

证券代码:301272 证券简称:英华特 公告编号:2024-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东南街道银通路5号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毅敏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9,31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00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7,68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21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62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82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4人,代表股份1,62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8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62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82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30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6%;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6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0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6%;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6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30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6%;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6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30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6%;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6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30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6%;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6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30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6%;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6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30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6%;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6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30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6%;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6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3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30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6%;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6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拟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30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6%;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6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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