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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园:关于为湖南瑞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8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湖南瑞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6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同意公司自本议案获得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为了满足各控股子公司的发展需求,将53.7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分配至有担保需求的各级控股子公司。上述担保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 n)上《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瑞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瑞华”)之全资子公司湖南瑞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瑞华”)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近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签署了《小微快贷借款合同》,湖南瑞华向银行申请借款,重庆瑞华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420万元。

经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向重庆瑞华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0,000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前,重庆瑞华及其下属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39,000万元,本次担保后,重庆瑞华及其下属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38,58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南瑞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年6月23日

3、注册地点: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厦5楼

4、法定代表人:朱玉波

5、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环保咨询;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有色金属材料及其粉末制品、煤炭及制品、纸制品的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绿化管理;物流代理服务;物流咨询服务;废旧机械设备拆解、回收;摩托车批发、零配件零售;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的零售;水污染治理;非金属矿及制品的批发;仓储代理服务;仓储管理服务;仓储咨询服务;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重庆瑞华70%股权,重庆瑞华持有湖南瑞华100%股权。

8、财务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湖南瑞华总资产7575.34万元,总负债7458.35万元,净资产116.99万元,或有事项总额0,2023年度营业收入

1.78亿元,利润总额-98.88万元,净利润-116.91万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湖南瑞华总资产9364.22万元,总负债9324.81万元,净资产39.42万元,或有事项总额0,2024年1-3月营业收入0.92亿元,利润总额-93.27万元,净利润-77.57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中2023年12月31日数据经审计,2024年3月31日数据未经审计)

9、经核查,湖南瑞华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额度:不超过420万元

3、担保期限: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后三年止,或

展期期限届满、或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4、风险控制措施:湖南瑞华为重庆瑞华提供反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湖南瑞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穿透后公司持有其70%的股权,本次担保额度较小,且湖南瑞华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76,094.95万元,占2023年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402.51%。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71,879.56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04,215.39万元,占2023年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873.11%和529.39%。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逾期债务及在审诉讼对应的担保金额为4,872.81万元。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因租金收益权转让相关事宜向公司提起诉讼。2023年3月,二审判决后各方达成和解,但由于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且判决生效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小微快贷借款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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