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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荣技术: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8

证券代码:002855 证券简称:捷荣技术 公告编号:2024-028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是否出现未通过提案的情形:是。

本次股东大会未通过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南山高新科技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通信大厦A栋10楼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守智先生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量156,604,900股,约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521%。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量156,600,000股,约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50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数量4,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量4,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总表决情况156,600,00099.9969%4,9000.003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00.0000%4,900100.0000%00.000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结果:

通过。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总表决情况156,600,00099.9969%4,9000.003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00.0000%4,900100.0000%00.000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结果:

通过。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总表决情况156,600,00099.9969%4,9000.003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00.0000%4,900100.0000%00.000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结果:

通过。

4、《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赞成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总表决情况156,600,00099.9969%4,9000.003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00.0000%4,900100.0000%00.000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结果:

通过。

5、《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赞成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总表决情况156,600,00099.9969%4,9000.003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00.0000%4,900100.0000%00.000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结果:

通过。

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总表决情况19,910,71012.7140%4,9000.0031%136,689,29087.28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00.0000%4,900100.0000%00.0000%

该项议案未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结果:不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芮典、刘阳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5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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