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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智造: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8

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东方智造 公告编号:2024-017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王宋琪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万寿南路999号。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290,489,1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75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85,302,6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34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5,18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45,279,0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4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0,092,5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4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5,18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62%。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议案1.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423,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反对6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213,0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2%;反对6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2.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423,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反对6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213,0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2%;反对6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3.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423,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反对6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213,0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2%;反对6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4.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423,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213,0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8%。议案5.00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390,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1%;反对3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80,6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27%;反对3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6%;弃权66,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8%。议案6.00 关于公司2023年非独立董事、高管薪酬方案和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确认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394,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5%;反对9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84,5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3%;反对9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7.00 关于公司2023年监事津贴或薪酬方案确认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394,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5%;反对9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84,5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3%;反对9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8.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属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394,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84,4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1%;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2%;弃权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8%。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9.00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394,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5%;反对2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84,5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3%;反对2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9%;弃权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8%。议案10.00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423,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213,0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8%。议案11.00 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423,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213,0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8%。

议案12.00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394,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5%;反对2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84,5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3%;反对2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9%;弃权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8%。议案13.00 关于选举洪志国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394,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2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6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84,4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1%;反对2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9%;弃权6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0%。议案14.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394,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5%;反对9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84,5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3%;反对9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议案15.00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15.01.候选人:选举王宋琪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85,347,119股

15.02.候选人:选举陈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85,318,613股

15.03.候选人:选举彭敏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85,318,613股

15.04.候选人:选举郭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85,318,613股

15.05.候选人:选举孙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85,318,613股

15.06.候选人:选举陈阳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85,318,613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5.01.候选人:选举王宋琪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40,137,077股

15.02.候选人:选举陈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40,108,571股

15.03.候选人:选举彭敏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40,108,571股

15.04.候选人:选举郭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40,108,571股

15.05.候选人:选举孙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40,108,571股

15.06.候选人:选举陈阳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40,108,571股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王宋琪、陈斌、彭敏、郭强、孙建、陈阳旭均

成功当选。议案16.00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16.01.候选人:选举陈守忠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85,347,113股

16.02.候选人:选举贾闻轩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85,318,613股

16.03.候选人:选举季千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85,318,613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6.01.候选人:选举陈守忠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40,137,071股

16.02.候选人:选举贾闻轩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40,108,571股

16.03.候选人:选举季千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40,108,571股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陈守忠、贾闻轩、季千雅均成功当选。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冒宇律师、顾伟研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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