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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恒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7

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码:2024-043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22号科恒股份3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万国江

6、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

8、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99,208,7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8633%。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96,422,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856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2,78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72%;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2,78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7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部分董事、监事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98,117,1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97%;反对1,0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1%;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69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198%;反对1,0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752%;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0%。

2、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98,117,1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97%;反对1,0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1%;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69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198%;反对1,0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752%;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0%。

3、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98,117,1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97%;反对1,0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1%;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69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198%;反对1,0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752%;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0%。

4、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98,117,1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97%;反对1,0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1%;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82%;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69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198%;反对1,0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752%;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8,117,1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97%;反对1,0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1%;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69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198%;反对1,0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752%;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0%。

6、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8,204,7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80%;反对97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38%;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78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640%;反对97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310%;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0%。

7、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8,204,7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80%;反对1,00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78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640%;反对1,00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3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8,559,1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52%;反对64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1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843%;反对64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租赁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5,587,1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33%;反对62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16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892%;反对6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8,573,6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98%;反对63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15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047%;反对63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罗丹凤律师、黄琪慧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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