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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倍亿:关于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7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秦慈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秦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秦慈:

经查,你作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倍亿”或“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于2024年4月12日买入“卡倍亿”1,000股,成交金额39,550元。卡倍亿于2024年4月19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你买入“卡倍亿”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秦慈先生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宁波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秦慈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股票交易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股票交易事项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严格按照宁波证监局的要求,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秦慈先生承诺,自本次股票交易事项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未来六个月后若减持本次股票交易所买入的股票,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因本次股票交易事项而取得的全部收益。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醒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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