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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水集团: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以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均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监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4年5月16日为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4名激励对象授予180.5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人民币11.41元/股。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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