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监事会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特此公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