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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科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0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专项核查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5楼 邮编: 230022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书

(2023)承义法字第00123-14号

致: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的委托,担任长信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2024年4月25日,长信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决定终止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长信科技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书。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本所同意长信科技在本次交易的涉及的相关资料中自行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上述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本专项核查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长信科技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长信科技首次披露《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之日起至本次交易终止之日止(即2023年5月12日至2024年4月25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长信科技及其在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长信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负责人;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4、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长信科技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芜湖信臻执行事务合伙人黄红、新疆润丰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奇存在买卖长信科技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表:

姓名身份交易日期交易摘要变更股数(股)结余股数(股)
黄红芜湖信臻 执行事务合伙人2024-01-29买入4,900.0068,900.00
2024-02-07卖出-4,900.0064,000.00
2024-02-08买入2,000.0066,000.00
2024-03-25买入7,700.0073,700.00
2024-03-27买入9,100.0082,800.00
姓名身份交易日期交易摘要变更股数(股)结余股数(股)
2024-03-29卖出-10,000.0072,800.00
2024-04-15买入65,000.00137,800.00
2024-04-19卖出-10,000.00127,800.00
2024-04-22买入10,400.00138,200.00
2024-04-24卖出-10,000.00128,200.00
陈奇新疆润丰 执行事务合伙人2024-04-25卖出-530,000.008,415,096.00

针对在自查期间存在股票买卖的情形,黄红已出具承诺:“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长信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长信科技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符合本人的股票交易习惯,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存在任何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2、若上述买卖长信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本人依法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长信科技。”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陈奇已出具承诺:“1、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个人投资决策、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2、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长信科技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2023)承义法字第00123-14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张 鑫

二〇二四年5月 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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