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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环能: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4-043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环能”)于2024年2月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年2月20日召开了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参股公司高州协鑫燃气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州燃机”)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27,464.50万元,满足公司参股公司高州燃机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保障运营稳定、可持续发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3日、2024年2月21日、2024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对外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7)、《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1)、《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5)。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高州燃机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广东分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64,000万元,用于高州燃机项目建设,借款期限为15年。

近日,高州燃机与国开行广东分行签订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变更贷款金额为61,470万元,公司与高州燃机其他股东方广州高新区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分别按35:30:19:16的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就上述《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变更协议》与国开行广东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高州燃机61,470万元的贷款,按35%持股比例,向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提供金额为21,514.50万元的担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对外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7)。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国开行广东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一)合同主体

保证人1: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2:广州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保证人3: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保证人4: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二)担保范围

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61,470万元(大写:陆亿壹仟肆佰柒拾万元整),贷款期限15 年(即从 2019年10月28日至2034年10月28日止)。

2、保证人1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以下债务(合称“被担保债务”)的35%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人2广州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愿意就被担保债务的30%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人3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愿意就被担保债务的19%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人4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愿意就被担保债务的16%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1)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

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

(2)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三)保证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不论贷款人对被担保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或受到其他影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担保债务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或直接执行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保证人应在接到贷款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5个营业日内代为清偿。

(四)保证期间

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2、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贷款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4、经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对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进行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变更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仍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保证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科学城(广州)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于2019年10月9日签订的《国家开发银行保证合同》解除。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61,574.5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41%。

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6,004.55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73%,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其中,公司已累计为宁高燃机提供担保32,936.96万元,为濮院热电提供担保2,991.59万元,为高州燃机提供担保5,250万元,为汕头益鑫提供担保43,512万元,中设国联为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21,314万元。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元。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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