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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证券代码:002931证券简称:锋龙股份公告编号:2024-059债券代码:128143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已立案,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未涉及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目前处于再审立案阶段,本次诉讼系公司决议纠纷,预计不会直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再审申请书》、《传票》、《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人应明哲与被申请人本公司、原审第三人董剑刚、雷德友、卢国华、李中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

民终

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审查,并传唤本公司进行听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22年

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司原股东应明哲因公司决议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2023年

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0604民初3062号),经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应明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

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应明哲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4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

民终

号),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8)、《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5)。

(一)诉讼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上诉人):应明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绍兴锋龙电机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董剑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审第三人:雷德友(公司股东,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卢国华(公司股东,现任公司监事)原审第三人:李中(公司股东,现任公司董事)

(二)诉讼请求再审请求:

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浙06民终898号、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604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裁定再审。

(三)传票内容

、案号:(2024)浙民申2203号

2、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3、被传唤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园区倪禄路

5、被传事由:听证

、应到时间:

2024年

7、应到处所: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经一审判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二审判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再审尚未开庭,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案件目前处于再审立案阶段,本次诉讼系公司决议纠纷,预计不会直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除本次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有

起,涉及总金额约为

708.7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92%。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再审申请书;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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