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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王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已补偿行政处罚全部损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0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已补偿行政处罚全部损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收到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的《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字[2023]第02-0197号),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形,具体情况为:在东莞市塘厦镇连塘角二巷10号违法建设三栋建筑物,分别是两栋厂房和一栋宿舍。该三栋建筑物于2011年5月开工建设,分别为宿舍5于2012年8月建成、厂房 6、厂房7于2011年11月建成,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已投入使用,总建筑面积为 20,497.96 平方米。上述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公司限期补办手续,对公司作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5%罚款,即1,850,137.46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限缴日期为2024年2月。公司已于2023年11月3日足额缴纳人民币1,850,137.46元的罚款。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海、王红旗于2023年6月16日出具的《关于土地房产有关事项的承诺函》,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海和王红旗将在2024年6月30日前补偿公司因该行政处罚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www.bse.cn)披露的《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将补偿全部损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1)。

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塘自然资(执法)决字 [2023]40号】,公司未经依法批准,

于2011年起擅自在塘厦镇连塘角二路10号的土地实施建设厂房,于2012年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经实地测量,公司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4809.3 平方米(合7.21亩),地类为建设用地502平方米,园地4307.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实施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六十三条的规定,对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人民币共计91,166.00元。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9日足额缴纳人民币91,166.00元的罚款。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海、王红旗于2023年6月16日出具的《关于土地房产有关事项的承诺函》,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海和王红旗将在2024年6月30日前补偿公司因该行政处罚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www.bse.cn)披露的《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将补偿全部损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7)。

二、实际控制人已补偿全部损失的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海和王红旗于2024年5月20日已将上述对公司的罚款损失人民币1,850,137.46元和91,166.00元共计人民币1,941,303.46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公司银行账户。

三、备查文件

李维海和王红旗转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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