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2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公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4月2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0日14时30分开始,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至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7,743,7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8115%,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1,762,1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384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81,5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268%。
(二)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3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066,3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96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9,084,74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0697%;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3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81,5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268%。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股份345,232,6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2779%;反对股份2,511,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7221%;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102,555,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6100%;反对股份2,511,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3900%;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345,232,6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2779%;反对股份2,511,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7221%;弃权股份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份345,232,6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2779%;反对股份2,511,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7221%;弃权股份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股份341,934,2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8.3294%;反对股份5,809,4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6706%;弃权股份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股份345,232,6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2779%;反对股份2,511,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7221%;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102,555,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6100%;反对股份2,511,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3900%;弃权股份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股份345,232,6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2779%;反对股份2,511,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7221%;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102,555,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6100%;反对股份2,511,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3900%;弃权股份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股份345,232,6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2779%;反对股份2,511,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7221%;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102,555,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6100%;反对股份2,511,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3900%;弃权股份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份345,232,6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2779%;反对股份2,511,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7221%;弃权股份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份341,934,2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8.3294%;反对股份5,809,4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6706%;弃权股份0股。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345,232,6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2779%;反对股份2,511,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7221%;弃权股份0股。
上述议案(八)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黄辽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