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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4-043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2024-037)以及《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于2024年5月15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24-042)。2024年5月20日,公司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0日 下午14:00

3、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399号栖乐荟A座15层公司总部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逢良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下午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62,569,3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9369%,占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总股本的32.8111%。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59,993,3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6221%,占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总股本的31.460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2,576,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149%,占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总股本的1.3508%。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576,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149%,占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总股本的1.3508%,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0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569,3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2.00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569,3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3.00审议通过《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569,3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4.00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569,3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5.00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569,3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6.00审议通过《关于回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股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569,3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关联股东进行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00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总股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569,3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00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8.0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569,3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8.0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569,3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8.0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专项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569,3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张凡、程婷

(三)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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