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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胜风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证券代码:300129证券简称:泰胜风能公告编号:2024-037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20日14:00召开;其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 – 9:25,9:30 – 11:30和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 – 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卫清东路1988号402会议室

3. 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川舟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9人,代表股份334,466,6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77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29,689,0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26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4,777,6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110%。

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股份9,838,7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5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5,061,1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41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4,777,6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110%。

3.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苗晨律师、郭子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书面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 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3,869,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14%;反对59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41,3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281%;反对59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7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内容详见2024年4月27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载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4-023)中“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的相关内容。议案2 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3,869,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14%;反对59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41,3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281%;反对59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7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所涉及的相关报告已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议案3 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3,832,0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3%;反对5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31%;弃权1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04,1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5500%;反对5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59%;弃权1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41%。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所涉及的相关报告已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议案4 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3,869,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14%;反对59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41,3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281%;反对59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7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内容如下:

2023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2,405,845.68元(合并数),其中母公司净利润为176,393,984.2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母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7,639,398.42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675,564,473.94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701,394,353.27元。

鉴于此,公司拟以总股本934,899,2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0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股利总计人民币46,744,961.6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在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如果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拟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

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与《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内容详见2024年4月27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2024-025)。议案5 审议《关于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

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3,869,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14%;反对5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31%;弃权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41,3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281%;反对5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59%;弃权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6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

本议案所涉及的相关报告已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议案6 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3,869,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14%;反对59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41,3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281%;反对59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7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所涉及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4-023)和《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2024-024)已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议案7 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3,860,4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8%;反

对60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32,5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386%;反对60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6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同意向各银行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的全部方案(具体数额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协议为准)。内容详见2024年4月27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2024-026)。议案8 审议《关于向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3,579,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49%;反对88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52,0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9877%;反对88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向以下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向南通泰胜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担保,向扬州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担保,向广东泰胜风能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担保,向广东泰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担保,向广东泰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担保,向包头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担保,向新疆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的担保,向大庆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的担保,向中汉能源(上海)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担保,向中汉能源(张家口)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担保,向泰胜风能(嵩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的担保。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担保协议及相关文件。

内容详见2024年4月27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向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4-027)。

议案9 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33,869,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14%;反对5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31%;弃权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41,3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281%;反对5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59%;弃权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60%。本议案获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同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年。

内容详见2024年4月27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24-028)。议案1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苗晨律师、郭子聪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5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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