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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0

证券代码:300538 证券简称:同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5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社区航城工业区宝华森国际中心C栋501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华青翠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长邵羽南先生因工作安排,不能出席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和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华青翠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情况:

(1)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5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5,413,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5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85,343,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1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533,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含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463,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注:①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81,918,57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21,700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81,896,873股;②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3)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376,8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9573%;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3.1642%;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8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376,8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9573%;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3.1642%;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8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376,8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9573%;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3.1642%;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835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376,8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9573%;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3.1642%;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8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376,8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9573%;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3.1642%;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8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376,8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9573%;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3.1642%;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8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376,8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9573%;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3.1642%;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8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376,8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9573%;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3.1642%;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8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376,8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9573%;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3.1642%;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8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376,8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9573%,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3.1642%;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8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何祚文先生、罗小华先生、顾东林先生作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24年4月29日刊载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孙冬松律师、范艺娜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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