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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步高: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股票简称:*ST步高 股票代码:002251 公告编号:2024-055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通知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0日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东方红路649号步步高大厦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王填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60人,代表股份数148,571,85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7.682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数139,440,81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6.59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5人,代表股份9,131,0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6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7,219,80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900%;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87%;弃权1,160,8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8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71,09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46%;反对191,2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03%;弃权1,160,8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51%。

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7,239,40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032%;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87%;弃权1,141,2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6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90,69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663%;反对191,2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03%;弃权1,141,2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34%。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7,239,40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032%;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87%;弃权1,141,2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6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90,69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663%;反对191,2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03%;弃权1,141,2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34%。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271,00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244%;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87%;弃权1,109,6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4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2,29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755%;反对191,2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03%;弃权1,109,6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43%。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954,6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5.2805%,反对6,968,0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 4.7102%;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5,9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7.1800%;反对6,968,0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2.6761%;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9%。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271,00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244%;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87%;弃权1,109,6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4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2,29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755%;反对191,2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03%;弃权1,109,6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43%。

7、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与湘潭产投产兴及关联方2024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869,8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906%;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75%;弃权1,120,4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1,49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698%;反对191,2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03%;弃权1,120,4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99%。关联股东湘潭产投产兴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与步步高集团及关联方2024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301,88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6424%;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79%;弃权1,120,4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1,49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698%;反对191,2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03%;弃权1,120,4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99%。

关联股东张海霞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6,800,70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079%;反对1,300,64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754%;弃权47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51,99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751%;

反对1,300,648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226%;弃权47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23%。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做了2023年度的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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