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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071号”文《关于同意新乡化纤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的核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602,144股(每股面值1元)。2024年5月9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验字[2024]第16-0000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4年5月8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602,144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68,999,975.6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4,473,633.2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854,526,342.44元。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存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近日,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分别签订《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61191862745。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0万吨高品质超细旦氨纶纤维项目三期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704020429200472440。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1050163620800001061。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一万吨生物质纤维素纤维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协、杨惠元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同

时向公司、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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