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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0
证券代码:300379证券简称:东方通公告编号:2024-058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22层多媒体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永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人,代表股

份57,158,5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8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805,50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8.78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353,082股,占公司总股数的1.2975%。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925,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6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045,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16%;反对1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11,6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00%;反对11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045,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16%;反对1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11,6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00%;反对11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7,045,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16%;反对1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11,6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00%;反对11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045,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16%;反对1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11,6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00%;反对11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044,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13%;反对1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11,4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88%;反对1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068,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7%;反对8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35,1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88%;反对8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811,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88%;反对1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11,4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88%;反对1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黄永军先生、徐少璞先生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总数40,233,486股。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5,453,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167%;反对1,70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8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219,8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250%;反对1,705,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7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5,453,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167%;反对1,681,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422%;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219,8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250%;反对1,681,7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1%;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丽女士、谭婳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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