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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0
证券代码:300379证券简称:东方通公告编号:2024-061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1、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5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年5月16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2年5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6、2022年5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2年7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

8、2022年7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4.53元/股,调整为14.4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3年7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董事会同意注销对应股票期权6,745,000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3年8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4.44元/股,调整为14.4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1、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7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4、2023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6、2023年10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3年11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

二、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值为2023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5.00亿元,触发值为2023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4.00亿元(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事项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根据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北京大华审字[2024]00000643号),未达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触发值。因此,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公司将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的6,745,0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存量数为0,自行终止。

(二)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值为“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上述“净利润”指标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根据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北京大华审字[2024]00000643号),未达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因此,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公司将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获授的5,175,0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5,175,000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时,本次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员工及管理团队正常履职,公司员工及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根据相关规定注销对应股票期权6,745,000份。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上述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鉴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根据相关规定注销对应股票期权5,175,000份。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上述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律师认为,东方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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