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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独立意见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278号,以下简称《工作函》),按照《工作函》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工作函》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问题二:关于集团财务公司存款。年报及相关公告显示,报告期末货币资金中,存放财务公司存款期末余额约15.94亿元,占比约

37.02%,同比上升7.38个百分点;银行存款期末余额约9.61亿元,占比约22.32%,同比下降15.96个百分点。报告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余额约为19.12亿元,同比上升3.35亿元。此外,2024年2月6日,财务公司因未能严格履行受托人职责、确保委托业务真实性等问题,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

请公司:(1)结合报告期各月度财务公司日均存款余额和各月末存款余额,说明环比变动情况及原因;并结合上述情况及资金使用安排,进一步说明日均存款额同比上升的合理性;(2)结合相关金融服务协议及资金存取实际情况,说明相关存款是否满足独立性、安全性要求,存款支取是否实质受到限制或障碍,是否存在配合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使用、债务偿还刻意维持较高存款水平;(3)对比报告期各季度财务公司及外部银行存款账户期末余额、日均流水及账户存取情况,说明报告期末银行存款余额占比下降而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占比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资金管理计划和用途说明是否

存在明显差异。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财务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具体事由、影响及采取的整改措施,并说明是否影响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请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与财务公司基于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开展相关业务,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下属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及资金使用和存放需求,自主选择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或一般商业银行。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额同比上升、期末银行存款余额占比下降而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占比上升的情况未损害公司利益。(2)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可自由调度、自由支取,满足独立性、安全性要求,未发现公司在财务存款支取受到实质限制或障碍,配合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使用、债务偿还刻意维持较高存款水平的情形。(3)行政处罚事项未给财务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财务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不存在影响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安全性的情形。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公司加强对财务公司的持续风险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维护公司利益。

2.问题三:关于关联方业务往来。年报及相关公告显示,报告期公司与新义矿业、义翔铝业等控股股东关联方存在大额应收款项长期未偿付且持续新增业务往来。具体为,2020年至2023年,新义矿业对应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分别为4.91亿元、4.91亿元、5.02亿元,2023年末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约2.16亿元;义翔铝业对应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分别约为7,121.79万元、8,956.42万元、8,986.41万元,2023年末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约451.17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与新义矿业、义翔

铝业分别新增业务往来金额约1.39亿元、1.01亿元。此外,公开资料显示,义翔铝业面临多起诉讼,并被列为被执行人。

请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末新义矿业、义翔铝业期末应收账款形成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内容、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是否已逾期等,并结合相关方资信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式是否合理,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准确;(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具体内容,包括发生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定价依据、回款金额及时间等,并说明公司在相关关联方长期存在大额欠款的情况下,仍持续新增业务往来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与其他非关联方存在明显差异,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实质构成资金占用。请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对新义矿业、义翔铝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式合理,计提金额充分、准确。(2)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是履行《关联交易与综合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且属公司正常业务范围,能给公司带来一定收益,持续新增业务往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上述相关交易存在真实商业背景,具有商业实质,定价依据和结算方式与其他非关联方不存在明显差异,未发现实质构成资金占用的情形。同时我们郑重提醒公司管理层对大额长期应收款项予以高度关注,对于新义矿业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公司应督促新义矿业严格按照承诺函履行还款义务。针对长期应收款项,公司要加大催收力度,严格落实催收责任,必要时应采取发律师函、诉讼等法律方式进行催收,促进欠款尽快收回,确保公司债权安全,维护公司利益。

独立董事:李铁、高建良、刘阳、马家昱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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