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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中潜1: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公告编号:2024-018证券代码:400185 证券简称:R中潜1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7号收到日期:2024年5月20日生效日期:2024年5月20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广东证监局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挂牌公司
张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实控人、董事长
陈春国董监高原时任董事长
周倩董监高原时任董事、总经理
许伯宁董监高原时任财务负责人
冯小燕董监高原时任监事会主席、审计部负责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第四,冯小燕作为中潜股份时任监事会主席,并负责审计部门工作,结合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其提出已向管理层汇报沟通等申辩意见不能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有关业务不直接对接、信赖中介机构意见等不是法定减轻或免责事由。

第五,鉴于周倩在2020年12月17日前仅作为董事,并未作为总经理负责公司管理的情况,依法认定其为中潜股份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对事实部分进行调整。

综上,对中潜股份、陈春国、许伯宁、冯小燕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对周倩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并对其罚款适度调整。”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原文如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各责任人员职责身份、任职期限、勤勉尽责程度等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关联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张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陈春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周倩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许伯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六、对冯小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后续工作,消除其对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后续工作,消除其对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根据本次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7号。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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