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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2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案号(2023)粤1973民初21431号-1:一审判决。案号(2024)粤19民终3322号:二审(法院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案号(2023)粤1973民初21431号-1:东莞宏源作为原告方。案号(2024)粤19民终3322号:东莞宏源(一审原告)作为被上诉人

3、涉案金额:

案号(2023)粤1973民初21431号-1涉案金额:799.93万元。案号(2024)粤19民终3322号:一审判决东莞少年阿宝向东莞宏源支付租金及没收履约保证金合计475.61万元。东莞少年阿宝提起上诉,申请改判东莞少年阿宝无需支付租金,改判东莞宏源退还履约保证金364.50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号(2023)粤1973民初21431号-1一审判决尚处上诉期内,相关诉讼最终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仍需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宏源”),与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简

称“宝商科技”)、东莞市少年阿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东莞市少年阿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少年阿宝),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分别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以及分别于2023年12月6日、2023年12月15日、2024年1月12日和2024年3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2023-077、2024-001、2024-007)。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1)诉讼进展情况

案号管辖法院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涉案金额案由案情概述目前 进展
(2023)粤1973民初21431号-1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东莞宏源宝商科技、深圳市少年阿宝实业有限公司7,999,300.12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与理由:2021年12月27日,东莞宏源与宝商科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东莞宏源将位于东莞市常平镇宏源智造园园区1、2、3、4、8栋的厂房出租给宝商科技。因宝商科技自2023年9月起再无支付租金,其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东莞宏源诉请依法判决《房屋租赁合同一》已于2023年10月23日解除,由宝商科技支付逾期支付租金以及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律师费、保全担保费,深圳少年阿宝承担连带责任,并由深圳少年阿宝、宝商科技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判决
(2024)粤19民终3322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少年阿宝(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宏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号为(2023)粤1973民初21429号-1,一审判决:一审原告胜诉。具体判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东莞少年阿宝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24)粤19民终3322号,目前正在审理中。二审法院已受理

(2)案号(2023)粤1973民初21431号-1一审判决情况

东莞宏源近日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1973民初21431号-1,具体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一》于2023年10月23日解除;

二、被告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23日期间的租金 1,410,486.97元;

三、原告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有权没收被告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6,477,792元;

四、被告深圳市少年阿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1,2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778元、被告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少年阿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6,505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0元、被告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少年阿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30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号(2023)粤1973民初21431号-1一审判决尚处上诉期内,相关诉讼最终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仍需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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