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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丰科技: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2

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4债券代码:113628 债券简称:晨丰转债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5/282024/5/292024/5/2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1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9,005,53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0,280,000.00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进行分配,相应

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因“晨丰转债”处于转股期,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69,005,919股。依据上述总股本的变动情况,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49999658元(含税),四舍五入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仍为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350,887.85元(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综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9,005,91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350,887.85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5/282024/5/292024/5/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香港骥飞实业有限公司、丁闵、杭州宏沃自有资金投资有限公司、魏一骥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35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扣税0.01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为每股0.135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扣税0.01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含企业和个人)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发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0573-87618171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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