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核查意见(授予日)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本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蒋燕波先生、赵建华先生和葛伟国先生,公司将前述人员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蒋燕波先生、赵建华先生和葛伟国先生均为公司的创始团队成员和核心管理人员,于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管理等发挥重要、积极的作用。公司将三人纳入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激励计划实
施后,赵建华先生和葛伟国先生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权益数量累计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该事项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其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5月21日,并同意以17.72元/股的价格向40名激励对象授予120万股限制性股票。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