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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卫医学: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毛志森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毛志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23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毛志森:

经查,你作为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以及副总经理,于2024年3月21日买入公司股票16,300股,成交金额23.71万元,于2024年3月26日卖出公司股票9,000股,成交金额10.63万元,且未按规定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1.毛志森先生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2.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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