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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卫医学: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短线交易、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暨致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短线交易、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暨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获悉,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毛志森先生原未持有公司股份,于2024年3月21日至3月26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且其未提前将减持计划告知公司进行预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毛志森先生以上行为涉嫌短线交易且构成违规减持。

公司获悉后高度重视并进行了核查,由毛志森先生出具了《关于本人买卖兰卫医学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公司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序号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方向成交数量(股)成交价格(元/股)成交金额(元)
12024年3月21日集中竞价交易买入10,00014.44144,400
集中竞价交易买入6,30014.7192,673
22024年3月26日集中竞价交易卖出5,40011.8063,720
集中竞价交易卖出3,60011.8442,624

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进行计算,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为-23,616元(计算方法:所获收益=“构成短线交易股份数量×(卖出价格-买入价格)”),本次短线交易不存在应上缴短线交易收益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毛志森先生持有公司股票数量7,300股。

二、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毛志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2024年3月21日毛志森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无限售条件的公司股票16,300股,并在2024年3月26日减持公司股票9,000股,上述行为构成违规减持。

经公司核查,毛志森先生本次买卖股份不处于窗口期,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利的情形。

三、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毛志森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一)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鉴于本次短线交易收益为人民币-23,616元,不存在应上缴短线交易收益的情形。同时,毛志森先生已就本次违规减持事宜进行了深刻的自查和反省,此次违规减持亦不涉及收益的上缴。

(二)经核实,本次事件系毛志森先生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短线交易、董监高股份减持等规定的宣导没有学习到位,亦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董事会办秘书公室意见,为毛志森先生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个人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本次短线交易、违规减持事宜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三)毛志森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事项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四)公司亦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进一步要求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持续开展董监高培训,确保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备查文件

1.毛志森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买卖兰卫医学股票的情况及致歉函》。

特此公告。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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