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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利凯普: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证券代码:301566 证券简称:达利凯普 公告编号:2024-023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

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

15-15:00。

2、会议地点: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董家沟街道金悦街2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溪笔女士。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297,474,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4.36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52,498,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3.12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44,976,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1.2427%。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6,894,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72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1,164,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91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5,730,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325%。

8、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7,471,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891,6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81%;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7,471,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891,6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81%;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97,471,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891,6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81%;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7,471,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891,6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81%;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97,471,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891,6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81%;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97,471,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891,6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81%;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7,471,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891,6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81%;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7,471,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891,6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81%;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7,471,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891,6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81%;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7,471,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891,6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81%;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薛若冰、张家昊

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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