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24-074债券代码:123078 债券简称:飞凯转债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24年4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2024年5月10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为节约成本、提高决策效率,公司控股股东飞凯控股有限公司提请公司董事会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大会一并审议,并同日发布了《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2024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3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2999号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ZHANG JINSHAN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58,519,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979%。
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54,084,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55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435,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1%。
3、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435,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2%。
4、公司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447,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6%;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弃权25,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63,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764%;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73%;弃权25,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
2、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447,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6%;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弃权25,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63,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764%;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73%;弃权25,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
3、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486,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4%;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25,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03,0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24%;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弃权25,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63%。
4、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486,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4%;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25,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03,0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24%;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弃权25,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63%。
5、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511,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27,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2%;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弃权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6、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511,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27,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2%;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弃权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7、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472,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1%;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弃权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88,4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32%;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73%;弃权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8、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312,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2%;反对18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0%;弃权25,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28,3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240%;反对18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097%;弃权25,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
9、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58,511,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27,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2%;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弃权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贺云扬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委派常潇斐律师、朱煜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