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永安林业: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2

证券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4-040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1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638号煤业大厦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锦程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93,567,0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79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2,337,0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42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23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6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2,521,6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4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291,6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83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23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653%。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91,112,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762%;反对2,4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6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17%;反对2,4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112,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762%;反对2,4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6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17%;反对2,4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1,112,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762%;反对2,4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6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17%;反对2,4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37,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54%;反对1,2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1,6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217%;反对1,2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77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37,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54%;反对1,2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1,6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217%;反对1,2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77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总表决情况:

同意91,112,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762%;反对2,4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6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17%;反对2,4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8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82,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0%;反对18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7,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12%;反对18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8:《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82,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0%;反对18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7,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12%;反对18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9:《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82,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0%;反对18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7,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12%;反对18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10:《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82,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0%;反对18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7,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12%;反对18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其他内容: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敏、张晓萌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