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号)、《关于对李娥、吴艳艳、刘公银、刘详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号)(以下合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娥、吴艳艳、刘公银、刘详扬:
经查,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金控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收入确认不规范。国盛金控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至2022年期间保荐业务收入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计量,导致公司收入确认出现差错,上述期间差错金额分别为413.67万元、212.53万元、87.93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信息披露不充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未充分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流动性折扣率等关键参数变更及其确定依据等,不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第一条第(四)项规定。
三、公司治理不规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提名程序执行不到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不完善,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五条、第七条规定。
上述问题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强化公司内控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娥、财务总监吴艳艳,现任董事会秘书刘公银、财务总监刘详扬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西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深刻反思并吸取教训,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期限内向江西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将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公司及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财务核算和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