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目标与方针,规范公司决策活动,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决策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由董事会进行决策的重大事项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至5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占多数,并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研究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政策发展方向,向董事会提供国家政策、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二)负责研究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为董事会制定公司发展目标和发展方针提供建议。
(三)负责审查重大的投资、融资方案,为董事会决定方案是否实施提供建议。
(四)负责审查重大的资本运作项目,为董事会决定方案是否实施提供建议。
(五)对以上重大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与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要求包括公司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在认为必要时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特别咨询,提供特别工作或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特别咨询,提供特别咨询报告,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有权取得公司重大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合同与协议,以及其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取得的一切资料。
(三)公司应为各位委员创造条件参加各种研讨会、展览会、招商会等,为研究公司战略获取资料。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的建议确定要进行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总汇、归档。董事长可以召集临时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公司应提供战略委员会审议议题所需的资料,这些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
(二)项目发展的国内、国际情况报告,项目实施的难点与风险分析报告;
(三)与合作方草签的合作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的其他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战略委员会委员应阅读并理解会议资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讨论议题的先后次序,根据所掌握资料进行质询、讨论,最后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决议,战略委员会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举行前7日书面通知各位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持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但须书面表达其对项目的投票意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别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作为董事会决定重大项目是否实施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