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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号
关于给予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和睦院18幢A区1201室。
叶文光,利尔达董事长。
陈凯,利尔达总经理。
孙其祖,利尔达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达)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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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达于2024年2月29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后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相关修正公告。利尔达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修正公告中相关数据差异幅度达20%以上,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662.44万元修正为-601.60万元,差异幅度为190.82%,且涉及盈亏性质变动(由盈转亏)。利尔达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利尔达披露的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的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6.2.4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叶文光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陈凯作为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孙其祖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利尔达前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1.5条、第11.6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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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尔达、叶文光、陈凯、孙其祖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利尔达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