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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菲电气:202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3

证券代码:001255 证券简称:博菲电气 公告编号:2024-036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80,000,000股扣除回购专户232,200股后剩余股份数79,767,800股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6,860,030.8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因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860,030.80÷80,000,000,即每股现金红利为0.0857503元,每10股现金红利为0.857503元。

3.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857503元/股。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剩余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6元(含税),不送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不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0,000,00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232,200股后可参与分配的总股数79,767,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86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774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72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86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分配方案未以总股本为基数实施存在差异化安排,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10股分派现金红利及除权除息参考价相关参数详见本公告“特别提示”。

2.公司股份回购价格调整

2024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报告书》的规定,对2024年公司股份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回购价格=(35.00-

0.0857503)≈34.91元/股。

上述价格的调整事宜,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嘉兴博菲控股有限公司、陆云峰和凌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狄宁宇、胡道雄和张群华;海宁云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聚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送股、转增等事项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安排执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9.77元/股,2022年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人员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19.51元/股。2023年权益分派实施后,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调整为19.42元/股。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杭平路16号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邵锦龙

咨询电话:0573-87639088咨询传真:0573-87500906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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