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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2

证券代码:301555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6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558号第二幢 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裕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57,42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232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

57,41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2298%。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1%。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3,57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784%。其中现场出席4人,代表股份3,57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75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1%。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1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7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8%;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1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7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8%;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1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7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8%;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1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7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8%;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1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7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8%;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1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7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七)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1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7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8%;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八) 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惠利环氧树脂有限公司、游仲华先生、郭菊涵女士、朱严严女士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41,365,300股不计入下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6,0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6%;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7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8%;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九)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郭菊涵女士、朱严严女士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41,000股不计入下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7,3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7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1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7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8%;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陈镭律师、杨礼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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