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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3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4-033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浦”)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新赛浦与北京恒泰洁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洁能”)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新赛浦作为被告涉诉金额合计3,848万元。(以下简称“本案”)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净利润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2、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新增重大诉讼的情况

新赛浦近日收到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获悉北京洁能就买卖合同纠纷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恒泰洁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2、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2018年3月5日,原告与案外人唐山炽晟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炽晟通环”)签订了第1807号《技术开发合同》与《设备供货合同》。为此,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完成了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编制了工艺报告和工艺包);为了赶工期,在没有正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提前向被告新赛浦预付了2,848万元“合同款”,后双方于2019年1月2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补签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并进一步约定:第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同项目:北京恒泰洁能1807号“己二酸装置工业尾气制取一氧化二氮”项目的成套设备采购;第二,合同总金额3,030万元,交货期180天;第三,设备质量,按照双方认可的“技术协议(即原告工艺报告)”;第四,违约责任:如不能按期交货,每延期10天承担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第五,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签订了上述合同后,被告并没有在2019年9月份之前交付合同设备,并且经过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仍然拒不交付合同货物、亦拒不退还已收到的合同款,并由此导致了原告无法履行与案外人炽晟通环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原告无奈之下于2022年1月19日发出了“关于解除《工业品买卖合同》的函”、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事由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自此之后,被告一直拒绝回复、并在原告多次催促后仍然不答复,亦不退还合同款。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早已收取了大部分合同款、并补签了买卖合同,却拒不按规定期限交付合同设备、亦不返还合同款,被告的行为足以构成“根本违约”并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2,848万元合同款、并承担违约金1,000万元,合计3,848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二、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发生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截至本公告出具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人民币75.4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2%。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

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2日

附件: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涉案时间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受理法院/仲裁委员会案由涉案金额(万元)进展
12023/10/17凌红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劳动争议纠纷18.68收到起诉状
22024/3/11刘晓钦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56.80尚未开庭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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