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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2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389号

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东方园林大厦;

慕英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伟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等查明的事实,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园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6月,公司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PPP项目(以下简称广西贵港项目)。2019年12月,公司根据与供应商成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目相关成本2,232.19万元,但未在2019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3,541.84万元,直到2022年才进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2019年度虚增收入、营业利润及资产占比分别为0.44%、45.28%和0.08%,2020年度、2021年度虚增资产占比分别为0.08%和0.08%,2022年度虚减收入、营业利润占比分别为1.05%和0.62%。公司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不准确。直到2024年1月30日,公司才对上述错报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ST东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

*ST东园时任董事长慕英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

2.1.2条和第4.3.5条的规定,对*ST东园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东园时任总裁、董事刘伟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和第4.3.5条的规定,对*ST东园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慕英杰,时任总裁、董事刘伟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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