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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3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等情况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477,976,9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68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红利100,502,431.92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不送红股。在实际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以分红总金额保持不变为原则,按照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进行分红派息。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没有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实施距离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477,976,9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分配现金红利100,502,431.92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612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3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6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权益分派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30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3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它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0*****779谭荣生
200*****780谭伟
300*****916谭克
402*****887谭伟
503*****133谭克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0日至股权登记日:2024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5月3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18号

2、咨询电话:0511-88988598

3、咨询机构及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韦秀萍 吕树栋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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