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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药控股:重大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2

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4-034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原告湖北省中鑫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民间借贷纠纷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2024年6月5日将开庭,案号为(2024)鄂1003民初1694号。本案涉案的金额21,756,400元,涉及的60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上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借款合同纠纷案,目前处于恢复执行阶段。2024年5月21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向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履行对长江星到期债务5730万元,不得向长江星清偿。本案涉案的金额40,260,000元,目前对公司损益暂时不产生影响。

一、原告湖北省中鑫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2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传票、起诉状。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0日受理了本案并发出传票。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所在地为荆州市荆州区人民南路市场北路2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湖北省中鑫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君;

被告1: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被告2: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被告3: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明;被告4:罗明。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情况

2021年4月3日原告湖北省中鑫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1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及被告4罗明在被告2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办公室签订《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康养中心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康养中心项目的所有清单打包给原告统一安排施工,且原告需向被告出借3400万人民币。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要求分别向被告2的账户转款1900万元整,并与被告2及被告4于2021年6月20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3日止。之后原告与被告1于2021年6月21日重新签订了新的《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康养中心项目施工合同》,重新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方汇入2600万,新签的施工合同约定资金使用期限为6个月,6个月之后被告按汇入账号归还给原告。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方请求按月利率1.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原告接受。之后借款的还本付息出现异常。

2、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880万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所欠利息损失2956400元(暂计至2024年3月14日)(利息计算方法:2023年11月9日之前以1900万为基数,2023年11月9日之后以1880万为基数,已支付的有月利息0.8%和1.2%,以双方认可的实际支付为准,未支付的按1.2%计算,具体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以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为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及因此产生的其它费用。

3、判决或裁决情况

法院将于2024年6月5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

二、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起诉湖北大上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1日,公司收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履行到期债务

通知书,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向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履行对长江星到期债务5730万元,不得向长江星清偿。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该案的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久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霞律师。

被告:湖北大上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云;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明;罗明;张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情况、诉讼请求、判决情况、执行情况等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29日、2023年9月14日、2024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补充说明》、《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23年年度报告》。

(三)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2024年5月21日,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24)鄂03执恢20号。法院要求长药控股自收到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向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履行对长江星到期债务5730万元,不得向长江星清偿。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若擅自向长江星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长江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法院将依法追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法院将强制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存在10起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昆明铂阳远通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年2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及《设备、关键部件、赠品清单及规格要求》。2012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变更协议》,变更设备数量。2012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及《设备关键部件及附送赠品清单》。上述合同约定原告将设备出售给被告,并且约定了供货期限,价款、给付方式、质量保证等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积极组织设计,加工生产,如期将设备运往被告指定地址,并及时进行了安装调试。

上述合同总价款为36904500元,被告自2012年4月18日至2019年2月3日陆续给付原告设备款32857475元,尚欠原告设备款4047025元。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备款4047025元及自2019年2月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并于2020年10月21日判决如下:被告昆明铂阳远通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047025元及该款自2019 年2月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9176元由被告昆明铂阳远通光伏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目前该案已申请执行,正在履行中。该案对公司损益不产生影响。

2、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鼎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设备销售合同》及设备购销合同附件。合同约定了设备名称、设备价格、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交货及运输、验收方式、安装调试及培训、结算方式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组织生产设备,并及时将设备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后进行安装调试。上述合同总金额为355000元,被告自2016年1月19日至2017年10月26日共向原告支付了设备款253000元,尚拖欠原告102000元。利息为2017年11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的设备款102000元及逾期给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并于2021年10月25日判决如下:被告安徽鼎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曰内给付原告河北界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款102000元;被告安徽鼎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曰内以102000元为基数向原告河北界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白2017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7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惠。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安徽鼎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目前该案已申请执行,正在履行中。该案对公司损益不产生影响。

3、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城正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正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年8月3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赤城正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层压机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明细及价格、付款条件、包装及运输、质量保证、违约金等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第一被告要求积极组织设计,加工生产,如期将设备运往第一被告指定地址,并及时进行了安装调试。上述合同总价款为2190000元,第一被告自合同签订后陆续给付原告设备款657000元,尚欠原告设备款1533000元。原告多次索要,第一被告进行推诿,至今尾款未予给付。第一被告为第二被告上海正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设立,且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唯一股东,其应当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贵任。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给付设备款1533000元及逾期给付违约金;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贵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逾期违约金变更为逾期利息,从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LPR计算。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并于2021年12月15日判决如下:被告赤城正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向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48.3万元,并自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自实际给付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对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9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6元,被告赤城正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991元。判决后,赤城正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已申请执行,正在履行中。该案对公司损益不产生影响。

4、原告彭宣启与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曾任启澜公司的总经理,2021年受公司股东的指派原告的劳动关系转至其母公司羿珩公司,但仍负责启澜公司的管理工作。2016年9月14日,原告与启

澜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启澜公司出借150000元,借款用途是借款人的日常经营流动资金,借款期限约定为最长不超过五年即2021年9月13日,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借款到账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人还清借款本金的出借人免收借款利息,未能还清借款本金则借款人应于借款到账次月起按月息百分之零点五,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同时合同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5年内不能偿还全部本息,则借款人应自借款到账之日起五年后,按月息1%计算逾期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即履行合同义务,但启澜公司并未按期还款。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启澜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2、判令被告启澜公司偿还原告借款利息44900元(以150000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0.5%每月计算利息至2021年9月1日);3、判令被告启澜公司支付逾期利息20594.43元(以借款本息194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按1%每月计算至还清本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

4、判令被告羿珩公司为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并于2022年11月24日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宣启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宣启支付利息44250元;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宣启支付逾期利率(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彭宣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2元,减半收取2266元,由原告彭宣启负担173元,由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93元。判决后,彭宣启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已申请执行,正在履行中。本案涉及的11.98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5、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明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和《设备购销合同附件》。该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设备,合同总价款为23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积极组织设计、加工生产,如期将设备运往被告指定地址交付给

被告,并安装调试完毕。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义务,但是被告仅支付

214.2万元设备款,尚欠原告设备款23.8万元。逾期利息计算:自2016年1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设备款23.8万元及逾期给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4日立案,并于2023年5月26日判决如下:被告河南明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款23.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3.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0元,保全费1710元,均由被告河南明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目前该案已申请执行,正在履行中。该案对公司损益不产生影响。

6、原告深圳市泰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设备,总价480000元。交货地点暂定。合同签订后支付10%货款作为定金,发货前付款90%。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款项总额0.5%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双方口头协商剩余10%货款48000元货到后支付。2020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送货地址联络单》。2020年6月2日原告将案涉设备送至深圳市集方储运有限公司,未开具发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48000元为基数,依据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主动降低后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2022年11月22日)的违约金为2169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并于2023年6月21日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泰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8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0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深圳市秦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在本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42元,由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42元,原告深圳市泰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原告深圳市泰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54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442元。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42元。

目前该案已申请执行,正在履行中。本案涉及的2.89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7、原告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检索,该案由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4日进行执行立案,案号为(2023)鄂1022执1124号,该案终本时间为2024年1月3日,未履行金额为7,220,000元。公司未获得该案的诉讼材料。

目前该案已判决,并申请执行,正在履行中。因未获取诉讼材料,暂未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8、申请人黄学军与被申请人湖北舒惠涛药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理货员工作,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约定的工资为基本工资+岗位考核,被申请人从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10月31日通过银行账户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023年11月1日起申请人没有再去上班。当事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争议:申请人称2014年3月24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理货员工作,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34475元。

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并于2024年1月19日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9959.5元。

目前该案已申请执行,正在履行中。本案涉及的1.99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9、原告厦门鸿橡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重庆怡泽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乡县宏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经在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检索,2024年4月1

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就厦门鸿橡谷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博制药、重庆怡泽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乡县宏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以公告方式向安博制药等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并定于2024年6月12日上午9时在该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目前公司未获得该案的诉讼材料。该案已立案,未判决。因未获取诉讼材料,暂未进行相关会计处理。10、原告石家庄镭森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在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检索,2024年4月19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就石家庄镭森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启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公告方式向江苏启澜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该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目前公司未获得该案的诉讼材料。

该案已立案,未判决。因未获取诉讼材料,暂未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金额约

76.86万元。

五、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判决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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