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243 号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你公司财务报表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涉及事项为:截至2024年4月25日你公司共收到925名股民诉讼材料,主要系投资者诉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涉及诉讼金额累计2.94亿元。根据吉林晟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你公司针对上述诉讼事项预计承担的投资者损失及案件受理费的拟赔偿金额合计约为0.17亿元。不排除报告日后仍有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的可能,对于此类案件由于金额无法可靠计量,故未确认为预计负债。请你公司:
(1)说明截至回函日上述所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案件事由、案件类型、案件进展、涉案金额、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已支付赔偿金额、是否涉及追偿及具体追偿对象等),目前上述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说明你公司对相关案件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情况及处理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相关诉讼对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解释说明。
(3)你公司已连续3年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补充说明你公司仍未能消除相关事项影响的具体原因,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2.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 4.77亿元,较去年同比下降6.14%,营业收入扣除0.26亿元,扣除后营业收入 4.51亿元。请你公司:
(1)补充说明营业收入扣除的业务实质、收入确认方式等,说明是否存在其他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及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否存在其他应扣未扣情形,核实营业收入扣除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否符合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解释说明。
(2)2020年至2023年你公司铝型材实物销售量分别为1.66万吨、1.72万吨、2.16万吨、2.00万吨,2020年至2023年的铝型材销售收入分别为1.04亿元、 3.67亿元、5.08亿元、4.52亿元,说明过去4年实物销售量与报告期营业收入变动幅度存在
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
3.2021年至2023年,你公司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2.72%、-16.80%和-10.32%。请结合市场环境、产销率、产能利用率、主要客户、人工成本、原材料价格及销售价格变动等因素,说明毛利率变动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近三年持续为负的原因。
4.2021年至2023年,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49亿元、-4.06亿元、-1.81 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10亿元、-2.41亿元、-2.72亿元。2023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73.61亿元。请你公司:
(1)你公司年报中披露2023年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调整客户结构和产品结构,产销量仍较低,公司经营性亏损。请量化分析前述因素对你公司业绩的影响,你公司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是,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2)说明在连续多年亏损、未弥补亏损超过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情况下,是否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审慎评估,采取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年报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解释说明。
5.你公司报告期向前五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 3.04亿元,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为82.68%;向前五客户合计销售额 2.63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为55.19%。请你公司:
(1)列示报告期内前五供应商、前五客户的名称、成立时
间、注册资本、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合作期限、期末往来款余额情况等。
(2)结合采购模式,说明采购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过度依赖个别供应商的情形,主要供应商与2022年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补充说明前五供应商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3)结合公司经营特点,说明是否存在对大客户重大依赖的情形,主要客户与2022年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补充说明前五客户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是否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
6. 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账面余额为7,816.25万元,较期初下降8.57%,存货跌价准备余额 1,075.03 万元,较期初上升19.41%,其中库存商品存货跌价准备余额546.23万元,较期初上升241.41%。请你公司;
(1)说明期末存货账面余额下降,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上升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
(2)结合库存商品类别、结构、价格走势、同行业公司计提比例等,说明库存商品跌价损失计提原因及合理性,减值测算过程及依据。请年审会计师解释说明。
7.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38亿元,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占比74.28%,其中第一名应收账款期末余额0.56亿元,占比40.77%,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为31.49%。请你公司:
(1)列示期末前五名欠款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实缴资本、交易内容、账龄结构、逾期支付情况、截至回函日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存在商业实质,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向关联方或其他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2)2021年至2023年,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分别为133.61、
109.21和112.54。说明应收账款周转较慢的原因,报告期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况,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计提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解释说明。
8.报告期末,你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吉林利源精制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非经营性往来资金余额3.09亿元,对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沈阳利源轨道交易装备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往来资金余额
0.56亿元,你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均为其他应收款。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情况,历史形成过程,长期未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已采取的催收措施,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或向关联方或其他方输送利益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解释说明。
9.报告期末,你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0.73亿元,占总
资产的比例为64.16%,期间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0.16亿元,较2022年的1.34亿元下降87.91%。期末固定资产中闲置资产账面价值1.83亿元,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资产。请你公司:
(1)说明固定资产规模是否与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实际经营情况等相匹配,占总资产比重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存在部分费用资本化在长期资产的情形。
(2)按照不同资产类型逐项说明相关资产减值迹象、减值测算过程、计提依据及合理性,并结合你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说明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较上一年度计提金额大幅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解释说明。
10.报告期末,你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 4,211.45 万元,主要包括自制模具、污水改造项目等,其中自制模具项目期末余额2,182.47万元,同比上升27.53%,期间计提减值准备261.49万元,同比下降50.76%。请你公司补充说明自制模具项目作为在建工程的依据及合理性,自制模具项目期末余额增加,期间减值准备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解释说明。
11.报告期末,你公司有息负债(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合计 2亿元,同比下降17.40%,报告期内利
息费用 0.15亿元,同比上升72.40%;期末货币资金1.25亿元,同比下降6.38%,报告期内利息收入25.23万元,同比下降73.36%。请说明有息负债同比下降但利息支出同比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利息收入绝对金额较小且同比大幅下降,以及降幅远超货币资金降幅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往来款真实性及相关款项性质,核实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解释说明。
12.年报交易性金融资产报表附注显示“1.2019年12月4日,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因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且被管理人接管,公司已丧失对其财务与经营的控制权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公司2019年对沈阳利源的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022年2月21日,沈阳利源管理人发布关于《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结果的公告,《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2022年6月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破产。2022年11月2日沈阳利源管理人发布的表决结果报告显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表决通过;2023年12月15日,沈阳利源管理人发布《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公告》。截至审计报告日,《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公告》已执行完毕。如上述,由于沈阳利源已宣告破产,《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破产
清算案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公告》已执行完毕。根据破产财产的分配情况,公司未能收到相应的投资回报,也未能收回对其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仍为0。”
请你公司结合对沈阳利源的持股比例、是否能施加重大影响、出表时点等,补充说明以前年度将对沈阳利源的投资作为交易金融资产核算而非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沈阳利源无重大影响的依据,对沈阳利源的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因及依据,报告期末公允价值为0的原因和依据。是否存在规避在权益法下确认投资损失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解释说明。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6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