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4〕382号
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南布社区兰金六路9号智动力办公楼整套101;
吴加维,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明辉,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刘炜,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智动力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因2021年度智动力对收购广东阿特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评估时,未充分考虑含商誉相关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测中所使用的关键参数设定的合理性,导致2021年及2022年商誉减值计提金额不准确。智动力对前期相关商誉、资产减值损失以及相关减值补偿进行追溯调整,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5,618.83万元重述为5,724.97万元,重述金额105.14万元,占重述前金额的1.87%,商誉账面价值由12,241.29万元重述为8,521.68万元,重述金额3,719.86万元,占重述前金额的30.39%;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25,628.40万元重述为-21,908.54万元,重述金额3,719.86万元,占重述前金额绝对值的14.51%。
智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智动力董事长吴加维、财务总监李明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智动力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智动力时任总经理刘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
条、第4.2.2条第二款、第5.1.2条的规定,对其任期内的智动力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6条,《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司(2023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加维、财务总监李明辉、时任总经理刘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