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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3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192号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3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分别实现净利润0.97亿元、

0.45亿元、-0.06亿元,同比下降28.95%、53.94%、116.47%,净利润自上市次年起连续下滑。你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实现净利润-0.77亿元,为2023年亏损的主要原因。你公司未按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请你公司:

(1)详细分析净利润自上市次年起连续下滑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是否一致。

(2)详细分析2023年第四季度大幅亏损的原因,是否存在利润调节等情况。

(3)补充说明未按规定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的原因,并自查你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等。

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1)(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你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由于你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资料,年审会计师无法就资金占用金额及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请你公司:

补充说明就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向年审会计师提供的具体审计证据,并分析相关证据是否充分、合理。

请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就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及替代程序、已获得的审计证据及认定其不充分适当的具体依据;并进一步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涉及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重大、是否具有广泛性及出具保留意见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以保留意见替代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情形。

3.你公司自查发现,2020年第四季度至2023年,实际控制人刘忠良通过工程供应商以公司支付工程设备款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1.42亿元,其中0.56亿元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剩余资金由其直接占用。刘忠良已于2023年12月、2024年3月归还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合计1.57亿元。请你公司:

(1)核查涉及的具体工程项目及建设进展、工程款支付进展匹配情况,工程供应商名称、成立日期及业务开展情况、关联关系、历史合作情况、交易明细、资金占用明细,以及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具体用途及支持证据、是否涉及占用资金用于公司体外循环等。

(2)我部关注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指出,2018年至2023年9月,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况,与你公司上述自查发现的资金占用事项涵盖时间区间不一致。请说明你公司自查情况与浙江证监局认定情况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3)按照问题(1)的核查要求,自查你公司2018年以来各工程项目的主要供应商交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或涉嫌存在其他资金占用等违规事项。

(4)说明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及整改进展。

请年审会计师、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你公司自查发现,2021年至2023年,你公司通过工程供应商以支付工程设备款方式支付销售相关费用744.27万元,其中2021年销售费用229.54万元、2022年销售费用

139.14万元、2023年销售费用375.59万元。请你公司:

(1)结合相关销售费用的具体发生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交易主体名称、成立日期及业务开展情况、关联关系、提供服务内容及历史合作情况、销售费用应计年度等,分析你公司通过工程供应商以支付工程设备款方式支付销售费

用的动机及合理性,并自查你公司以往年度是否存在其他类似情形等。

(2)说明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及整改进展。请年审会计师、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你公司自查发现,2020年至2022年,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维康医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发货后,部分客户的签收时点为次年,导致2020年至2022年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涉及跨期确认收入金额分别为475.69万元、446.72万元、

331.69万元。请你公司:

(1)结合收入确认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各年末收入确认的具体情况,包括对应客户及产品的具体情况、发货方式及发货时间、客户签收方式及签收时间等,补充说明存在上述跨期确认收入的原因,并自查是否存在其他未发现的跨期确认收入等情形。

(2)说明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及整改进展。

请年审会计师、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我部关注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指出,你公司还存在收入确认依据不足、部分业务未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违规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开展资金收付等情况。请你公司:

自查上述违规事项的具体情况,并说明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及整改进展。

请年审会计师、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分行业收入及毛利率显示,你公司2023年医药制造业、医药批发零售业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10亿元、2.04亿元,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分别为61.19%、33.06%,毛利率分别为61.19%、33.06%,毛利率分别同比下降8.23个百分点、10.65个百分点。请你公司:

(1)补充说明医药制造业、医药批发零售业毛利率同比较大幅度下滑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2)按照“行业——产品类别——主要产品”的三级分类明细,补充报备相关产品类别及主要产品的销售单价、销售量、收入、成本及毛利率变化情况,并分析相关数据的波动情况、波动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年报显示,你公司2023年前五大客户合计销售额0.74亿元,占营业收入总额的14.43%,前五大供应商合计采购额

0.63亿元,占采购总额的25.85%。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对应的销售采购占比较低。请你公司:

按医药制造业、医药批发零售业分别补充报备年度交易金额50万元以上的客户、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应主体名称、成立时间及业务开展情况、关联关系、历史合作情况、年内交易情况及对应金额、货物流转情况等,说明相关销售、采购是否真实。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公司收入真实性采取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涉及客户走访、函证的,请说明走访及函证比

例,如涉及客户回函确认金额不一致或未回函的情形,请具体说明相关原因以及采取的替代程序。

9.你公司2020年至2023年销售费用发生额分别为2.68亿元、2.70亿元、1.92亿元、2.08亿元,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3.05%、42.66%、36.07%、40.07%;其中,市场开拓费占销售费用的比重分别为69.55%、66.05%、

54.96%、55.00%。请你公司:

结合生产经营、销售费用明细、市场开拓费用明细等情况,分析2020年至2023年销售费用发生额、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市场开拓费占销售费用比重波动较大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年报显示,你公司期末3年以上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合计0.13亿元,较期初增长119.77%。请你公司:

结合3年以上应收账款的具体明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应主体名称、成立时间及业务开展情况、关联关系、历史合作情况、年内交易情况及金额、信用政策、应收账款逾期情况等,补充说明3年以上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合理性、对应销售真实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年报显示,你公司“其他应收款——融资性贸易应收款”科目期初余额为2.33亿元、期末余额为0;“投资收益——融资性贸易业务利息收入”2023年确认金额为720.35万元。请你公司:

结合融资性贸易应收款对应的具体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应主体名称、成立时间及业务开展情况、关联关系、历史合作情况及对应金额、融资性贸易业务逻辑、贸易链条情况、货物及资金流转情况等,补充说明相关业务的真实性、会计处理合规性,以及未来业务发展计划等。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年报显示,你公司2023年度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2.24亿元,同比增长60.25%。请你公司:

结合上述支付款项的具体明细情况,包括对应主体名称、成立时间及业务开展情况、关联关系、历史合作情况、年内交易情况及金额、信用政策及具体付款时间等,补充说明2023年度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现金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年报显示,你公司期末存货账面余额1.54亿元,较期初增长32.20%;你公司对期末库存商品计提59.85万元跌价准备,占库存商品余额的0.62%。请你公司:

(1)结合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具体明细等,补充说明期末存货余额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2)补充说明计提跌价准备对应的存货情况,分析你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年报显示,你公司“其他流动资产——预付设备款”期末余额为0.26亿元。请你公司:

补充说明预付设备款项对应的供应商名称、成立时间及业务开展情况、关联关系、历史合作情况及对应金额、需提前预付款项的合理性等。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年报显示,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1个财务报告重要缺陷、2个非财务报告重要缺陷。请你公司:

结合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定性、定量标准)设置依据及合理性、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具体情况等,补充说明认定为内部控制重要缺陷而非重大缺陷的合理性,以及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进展。

16.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向微笑能量(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资177万元。请你公司:

补充说明进行上述投资的原因,投资标的及其股东、董监高等与你公司股东、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6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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