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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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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3号

关于给予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昌源北路1299号。

郭忠诚,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朱承亮,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工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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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昆工科技于2024年2月8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后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相关修正公告。昆工科技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459.44万元修正为-105.74万元,差异幅度为123.02%,且涉及盈亏性质变动(由盈转亏)。昆工科技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二、财务数据错报2024年4月29日,昆工科技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其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的相关数据进行更正,调减营业收入3,250.01万元、净利润115.64万元,调整比例分别为8.16%和9.52%。

昆工科技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以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存在错报的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6.1.2条、第

6.2.4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昆工科技董事长、总经理郭忠诚,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朱承亮未能勤勉尽责,对昆工科技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昆工科技、郭忠诚、朱承亮向本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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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书面申辩。

昆工科技、郭忠诚、朱承亮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对于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信息修正,昆工科技及相关人员并无主观恶意,不存在掩饰、隐瞒事实的行为,并且已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前进行了及时修正。二是本次违规为昆工科技上市后首次发生,历史上未出现同类情况。三是昆工科技此次违规发生期间,不存在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也不存在对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等条件产生影响的情况,且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修正绝对值较小,公司也已较为充分地揭示影响业绩的主要因素及相关数据未经审计的风险提示,造成的不利影响较小。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昆工科技于2024年2月8日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但直至2024年4月23日才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修正,不符合及时性的要求。

第二,财务数据属于上市公司的重要经营信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上市公司在核算、编制、披露相关信息时应特别审慎。昆工科技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超过100%且涉及盈亏转向,相关违规情节较重。

第三,本所在作出纪律处分的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相关主体的主观恶意、历史违规情况、对其他业务和终止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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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等因素。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1.5条、第11.6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所决定:

给予昆工科技、郭忠诚、朱承亮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昆工科技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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