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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立: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4

证券简称:*ST恒立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24-22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伟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19,130,887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28.0159%。

2.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8,993,4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9836%。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公司第一大股东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山东信托·厦诚31号单一资金信托》项下持有公司76,00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7.87%)的实际持有人和最终受益人,山东信托授权厦门农商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第二大股东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1,037,987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95%);公司第三大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7,695,5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16%),傲盛霞授权新疆兵金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第六大股东岳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公司4,26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3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23%。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含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00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2651%;反对21,127,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147%;反对

21,127,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98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提案2.00《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98,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2705%;反对21,121,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298%;反对21,121,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97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3.00《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041,0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6%;反对8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041,0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8%;反对8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4.00《2023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00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2651%;反对21,127,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147%;反对21,127,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98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5.00《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041,0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6%;反对8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041,0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8%;反对8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6.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993,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7%;反对13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993,4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14%;反对13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7.00《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2705%;反对21,121,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298%;反对21,121,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97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提案8.01《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总表决情况:

同意98,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2705%;反对21,121,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298%;反对21,121,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97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8.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2705%;反对21,121,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298%;反对21,121,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97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8.03《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2705%;反对21,121,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295%;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298%;反对21,121,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97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提案8.04《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表决情况:

同意98,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2705%;反对21,121,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298%;反对21,121,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97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8.05《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2705%;反对21,121,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2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298%;反对21,121,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97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婷、颜一然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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