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的情形,各股东作为持股主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其他股东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亦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李士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