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92号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吴楠、胡东杰:
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修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2024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3,300万元至4,300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960万元至1,430万元。4月19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的净利润为-2,950万元至-2,300万元,修正后的扣非净利润为-5,450万元至-4,800万元。4月25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789.40万元,扣非净利润为-5,172.23万元。公司《2023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扣非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非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及时进行修正。
二、政府补助披露不及时
你公司于2023年12月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339.28万元,占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5.54%。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1月26日才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
第8.6.4条的规定。
你公司财务总监胡东杰、董事会秘书吴楠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分别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5月24日